苏保财发(97)292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生产和消费,使汽车销售商在向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购车时取得还款保 证,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办分期付款购车业务的汽车销售商,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汽车销售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购车人未能履行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由保险人负责偿还购车人尚欠被保险人余款,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的保险金额。
1、购车人失踪连续三个月以上;
2、购车人连续三个月拖欠购车款。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购车人不能支付购车款,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2、购车人的违法行为;
3、被保险八对购车人资信调责的材料不真实或售车手续不全;
4、被保险人销售汽车的质量缺陷;
5、被保险人在售车过程中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第六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所售车辆未在本公司逐年投保车辆基本险和失窃险,若发生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本保险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本公司对其它不属于本条款保险责任所致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
售车单价(不高于人民币30万元,减去购车人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售车单价的30%)。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购车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购车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期 止,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应首先向购车大及担保人进行追偿,同时提起法律诉讼。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 明文件:
1、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担保书;
2、车辆基本险和失窃险保险单正本;
3、法院立案通知书副本;
4、公安机关的有关证明;
5、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索赔单证。
第十二条 赔付金额的计算公式: 赔付金额=(售车单价-首期付款金额-购军人已分期支付的车款)x(l-免赔率)
第十三条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有关追 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限终止后二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 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当日起三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 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对购车人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方可按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车辆,并予登记(内容包括购车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收入情况、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家庭地址;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办公场所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开户银行及帐号;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或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 场所、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等)。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 经常检查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执行情况,做好车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对保险人提出的合 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 《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如有变动,被保险人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被保 险人的经营方针、业务办法、管理制度、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如有重大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获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立即采 取一切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收取的首期购车款不得低于车辆单价的30‰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保证每月25日前向保险人提交分期付款车辆的清单并划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大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 赔偿。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 理"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有约定 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本条款的争议处理受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